(2017)沪0120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陈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异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仲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安林。第三人:陈安林,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海边599号。本院在执行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第三人陈安林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自愿为被执行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涉案债务提供了执行担保,但其未能按约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陈安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陈安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 哲审 判 员 朱 洁人民陪审员 汤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