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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志义与被申请人石峰、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志义,石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52号申请人:章志义,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孙秀英,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石峰,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王军,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章志义以被申请人石峰欠其借款80000元逾期未还,被申请人王军与石峰原系夫妻关系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峰、王军在银行账户存款和工资。担保人孙秀英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峰在银行工资账户,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军在银行账户或查封其工资,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担保人孙秀英所有的用于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石峰、王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