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素清与被申请人田庆慧健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清,田庆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169号申请人:赵素清,男,195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被执行人:田庆慧,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申请人赵素清与被申请人田庆慧健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素清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昭宁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刘业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