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锋、任延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姜锋,任延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锋,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被执行人:任延铜,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锋、任延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84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份至今,本院依法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