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德坤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娜、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坤,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87号原告:徐德坤,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多梅,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姜毅,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翠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姜毅,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霞,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三人:王丽娜,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翔(系第三人王丽娜丈夫),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徐德坤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娜、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牛清玉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