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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1283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283号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卫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栋华,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