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沈春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沈春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22号原告: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沈春香,女,1973年12月17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春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