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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蒲忠友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忠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119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忠友,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文盲,无职业,住云南省安宁市。1997年4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0年8月31日刑满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茹国敏,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忠友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蒲忠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李鸿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蒲忠友及其辩护人茹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蒲忠友在昆明市嵩明县嵩明镇山脚村委会麦冲村“鸡冠山”与被害人李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蒲忠友用木棒连续击打李某1头部数下,致李某1晕厥,并将其拖入鸡冠山山脚箐沟一石洞内,致李某1的头部被水浸泡,并掐其咽喉,再用石头压住其面部,致李某1死亡后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1系溺水死亡。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蒲忠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蒲忠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984元。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蒲忠友以本案系琐事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悔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蒲忠友有坦白情节,且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有一定的区别,建议对蒲忠友改判死缓刑。云南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经因为故意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本案中,仅因琐事就故意致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性大,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月6日,被告人蒲忠友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吵,遂持木棒将李某1击打晕厥后,将李某1拖进鸡冠山山脚箐沟一石洞内,并掐李某1脖颈,用石头压住李某1头面部,致李某1的头面部被水浸泡溺水窒息死亡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7日8时27分许,嵩阳派出所接到杨某2电话报警称,其父亲李某1于昨日上午11时许到嵩明县嵩阳镇与东村相连的山脚村委会麦冲村的“鸡冠山”放羊,后一直未归。现在已经在“鸡冠山”山脚的一石洞内发现其父亲,可能已经死亡。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6日,嵩明县嵩阳镇东村村委会村民李某1被人杀害于嵩阳镇山脚村委会鸡冠山下响水洞。案发后,嵩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同嵩阳派出所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侦工作,在现场提取的烟头的DNA分型与案发时在附近出现的村民蒲忠友的DNA同一,故确定蒲忠友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1月12日民警赶赴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椒子村委会民主村57号邓在银家将蒲忠友抓获。经讯问,蒲忠友对整个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山脚村委会鸡冠山山脚箐沟。中心现场位于鸡冠山山脚箐沟内的一石洞内。石洞由乱石自然堆积而成,石洞四周见枯草及落叶树木,石洞内东北侧,距洞口190cm处见一石洞,石洞内西北角见瀑布流淌,瀑布西南侧50cm处见头朝西脚朝东,右侧卧位男性尸体一具,经家属辨认系李某1。双脚向北蜷缩,右手向西南伸直,尸体头部压有30cm×20cm×20cm大小石块一块,尸体南侧,由胸部至右手分别有六块石头。依法提取了现场的烟头、烟盒、血迹、帽子、斧头及断裂的木棒。4、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扣押抓获蒲忠友时身上所穿的红黑外衣一件、灰色牛仔裤一条;依法扣押李某1家属提供的断碎木棒一截。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26日,蒲忠友对现场提取的石头、断碎木棒、雄狮牌香烟壳进行了指认。6、血样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杨某1(死者之子)、胡某(死者之妻)、和蒲忠友进行提取。7、DNA鉴定意见书,证实(1)位于李某3西南侧石头上点状血迹、位于李某3西南侧30m处帽子上血迹、李某3东南侧石头西侧立面上点状血迹、石头北侧立面接触状血迹、石头北侧立面滴落状血迹、石头上擦拭状血迹、木棒(嵩阳所送检长63cm,直径3.5cm)中段血迹、木棒(嵩阳所送检长63cm,直径3.5cm)距一端14cm处血迹、嵩阳所送检长15.5*3.0cm木棒碎片表面血迹检见人血,该九份血迹、位于李某3西北侧178cm处烟头(雄狮)、李某3西侧60cm处烟头(雄狮)、李某3西南侧95cm处烟头(红梅)与死者李某1的STR基因分型一致。(2)位于李某3西侧70cm处烟头(雄狮)、李某3西侧25cm处烟头(雄狮)、李某3西南侧46cm处烟头(红梅)与嫌疑人蒲忠友的STR基因分型一致。(3)杨某1与胡某、李某1在20个STR基因座符合孟某遗传规律,李某1是杨某1生物学父亲。8、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情况,证实龙文忠辨认出在案发现场附近见到蒲忠友,辨认出蒲忠友;蒲忠友从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就是其杀死的李某1;蒲忠友从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案发前遇到的村民龙文忠;蒲忠友经过混同辨认,辨认出4号帽子是案发时死者戴着的帽子;蒲忠友对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其在李某3西侧500cm处的山坡用木棒打了李某1,李某1被打倒滚到李某3西侧,李某1趴在地上,蒲忠友又用木棒打了李某1头部一下。蒲忠友在李某3东侧将李某1推下去,从距李某3600cm的石洞口拎着李某1的皮带把他拎进洞内。蒲忠友从洞内出来时在李某3南侧900cm处看见狗叼着帽子从李某3西侧山上跑去。9、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生前头面部、胸部、背腰部等处曾受过钝性外力作用,其中颅脑损伤较为严重。死者存在有溺水窒息的征象,结合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认为死者死因符合溺水死亡。10、证人证言:(1)龙文忠证言,证实2014年1月6日他还看见李某1赶着羊经过他家门前。1月6日早上10点28分,他下山回家,走了大约两三分钟的路后他在路上遇到麦冲村的蒲忠友,说要去干河村找张老二买马,当时蒲忠友空着手,有点慌张。蒲忠友是麦冲村的人,以前坐过牢。回到家约半小时左右他在家里看见李某1朝鸡冠山走去。(2)胡某、杨某2、杨某1、杨某3等多人的证言,证实:1月6日,李某1放羊未归,当天18时都没到家,只看到他放的70多只羊回到家中,于是他们家里10多人就出去鸡冠山找李某1,去了没找到人,只在他放羊周围的山上找到一根木棒,木棒断成三截,其中一截木棒上边还有血迹,直到晚上11点都没找到李某1。1月7日早上8时20分左右,在山上石头洞里发现了李某1的尸体,便报警称发现了李某1的尸体。杨某1将找到的带血木棒交给警察。李某1最近抽红梅烟。(3)杨丽芬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底,她经媒人介绍认识蒲忠友,2014年1月7日9时许,蒲忠友在她家玩,下午4点左右蒲忠友母亲打电话来找蒲忠友,蒲忠友接了电话听见他妈问:“你是整些哪样?”他只说了一句:“没整哪样”就挂断电话,在外面玩了一下蒲忠友就用她手机打了个电话,不知道打给谁。她和朋友“小廖国”都看着蒲忠友表情很紧张,手脚发抖,猜想蒲忠友可能出事了。(10)董会兰证言证实:她儿子蒲忠友有一个住在杨林的女朋友叫杨丽芬,在蒲忠友没被抓之前的一天下午三点左右,她打蒲忠友电话,已停机,便打电话给杨丽芬,让她叫蒲忠友赶紧回家,听邻居说警察在找他。(11)被告人蒲忠友的供述,证实由于他没钱买羊,故欲偷只羊来养,等办婚宴吃。2014年1月6日上午9时30分许,他从位于麦冲村30号的家出来,准备去山上偷只羊。11时许他遇到龙文忠,因为怕被龙文忠发现其欲偷羊便就撒谎说要去买马。因为感觉偷不成了他就从鸡冠山回家,在鸡冠山他看见一群羊和一个带着鸭舌帽的老头,这个老头他感觉认识就上前发了烟给他,并和他吹牛。聊天时老头问他:是不是来偷羊。因为没偷到羊还被被老头看穿心思他很生气,他被判过刑故认为老头看不起他,老头讲话还越来越难听,他觉得侮辱到他的人格便争吵起来。争吵中他抢过老头手中的棍子心想给他点教训,趁其不备就朝老头头上打过去。打了耳朵附近和后脑勺,鸭舌帽也被打掉了,老头被打倒后,欲站起来时他又打了老头右耳朵附近。他看老头也活不了,他就想把老头藏在其于李某3下面的水沟里发现的石洞,不让别人发现,他拾起老头的斧头插在他腰间,后连推带滚将老头弄至石洞内,并把老头搬至头朝洞内、脚朝石洞中间、脸朝洞外侧卧在地,当时洞内还有水淌,老头右脸被水泡着突然大喘了一口气,他想不能让老头活着,就用手掐他的脖子,一分钟后,他搬来几个碗口大的石头摆在老头面前,还找了一块长约30公分、宽约20公分、厚约15公分的石块压在老头脸上,不让人看到老头的脸。准备走时他看见老头的狗叼着老头的帽子跑了,他还从老头身上拿了烟边走边抽回去。回家睡了一晚后他想出事了要跑,就坐车来到杨林他女朋友家住了一天,住了一晚他又坐车去了昭通。12日晚上警察把他带回了嵩阳派出所。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自然情况。13、被告人前科材料、前科身份情况说明、前科询问笔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蒲某于1997年3月30日因强奸罪被嵩明检察院起诉,同年4月29日被嵩明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00年8月31日被释放。前科材料中的犯罪被告人“蒲某”就系本案中的蒲忠友。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蒲忠友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蒲忠友无视国法,因琐事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晕厥后,又将被害人拖入水沟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称被害人存在过错无任何证据证实,且上诉人仅因琐事就将被害人打伤后掐其脖颈,并将晕厥的被害人放置于水沟中,至被害人溺水死亡,行为极其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上诉人还因故意暴力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故其主观恶性极深。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存在过错亦无证据证实,其他辩护意见不足以对蒲忠友减轻处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诉人蒲忠友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罗 莎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