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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黎检生与邵阳县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阳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黎检生起诉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阳县自来水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法人机构,再审申请人应当向邵阳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阳县自来水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佳凯审 判 员  颜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 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银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