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黎检生与邵阳县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阳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黎检生起诉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阳县自来水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法人机构,再审申请人应当向邵阳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阳县自来水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佳凯审 判 员 颜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 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银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