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学伟与被申请黄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伟,黄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415号申请人:徐学伟,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砾,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蓁,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徐学伟诉黄晖、沈飞裕、黄蓁、唐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学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蓁位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保桓路53号东方绿城30幢203号房屋进行查封(价值约290000元),保全数额为150000元。申请人徐学伟提供属其所有的车牌为桂B×××××号雪佛兰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学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蓁位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融房证字第××号);查封期间,黄蓁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房产。其可以使用该被查封房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徐学伟名下车牌为桂B×××××号雪佛兰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徐学伟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车辆。其可以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请费2159元,由申请人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如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