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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财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民义与刘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民义,刘均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4财保75-1号申请人孙民义,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新乐市邯邰镇赤堠村。被申请人刘均平,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定州市息冢乡沙流村***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AK39**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AK39**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20元,暂由孙民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苑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