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922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关某,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孙某与被告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从未履行家庭义务。两人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离婚。被告关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为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780号,后因工作关系一直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应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237号的暂住证,证实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故被告关某的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关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靖卫审判员 刘小静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扈栋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