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龙门博物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龙门博物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王战胜,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洛阳龙门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王迪,馆长。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洛防征决字〔2016〕第072202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龙门博物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0838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洛防征决字〔2016〕第072202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接到该决定书既未申请复议、起诉,也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洛防征决字〔2016〕第072202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煜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