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海言与黄杰、陈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言,黄杰,陈国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828号原告:赵海言,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琼、骆可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杰,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陈国彪,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赵海言与被告黄杰、被告陈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海言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