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3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杨某某的准确居所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院,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祖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