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4民初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胜彪、叶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彪,叶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1789-1号申请人:陈胜彪,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被申请人:叶日松,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浙1124民初17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叶日松名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占祠路A08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叶日松名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占祠路A08号房产的查封。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彩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璐·?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