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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苏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苏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付某与苏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