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273号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坦坪镇长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雪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和被告李某甲达成庭外和解,李某甲按约定履行到位,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