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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273号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坦坪镇长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雪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和被告李某甲达成庭外和解,李某甲按约定履行到位,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