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军,黄石港区劳动局退休员工。被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新闸新港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2001785101636。法定代表人:周国强,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建军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军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物资回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51427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