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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平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17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平,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鸿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刘平伙同“王某”、“阿某”、“鹏娃”及另一名男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刘平及“阿林”到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中华飞扬鞋厂对面黑弟烟杂店内向被害人郑某购买“六合彩”,待“六合彩”特码开奖后,被告人刘平等人将未中奖的号码进行篡改,并持篡改后的单据向被害人郑某兑奖人民币10920元,被被害人郑某识破并拒绝支付,被告人刘平等人遂以“要报警抓卖六合彩”相威胁,向被害人郑某索要人民币10920元,后因现场群众报警而未得逞。被告人刘平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单据、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张建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