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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威海健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健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952号原告威海健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培武。被告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波。被告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39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原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文国用(2015)第040013号、文国用(2015)0400**号土地,现因被告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原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原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文国用(2015)第040013号、文国用(2015)0400**号土地的查封。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