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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平申请执行袁玉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袁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东路。被执行人:袁玉堂,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玉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玉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玉堂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