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武汉水泡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明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水泡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明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426号原告:武汉水泡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汤逊湖民营工业园武汉市武昌区钢城装饰材料经营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明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联合国际)1栋14层015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慧。原告武汉水泡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泡泡公司)与被告武汉明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水泡泡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泡泡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水泡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水泡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紫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