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甘贻彬、黄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甘贻彬,黄凤秀,甘保概,卢成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1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代表人张昌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惠,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国全,该支行员工。被告甘贻彬。被告黄凤秀。被告甘保概。被告卢成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甘贻彬、黄凤秀、甘保概、卢成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甘贻彬、黄凤秀、甘保概、卢成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晓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尔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