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段付保、成安县秋林家电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付保,成安县秋林家电商场,韩秋林,王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付保,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安县秋林家电商场。住址:成安县寇公路与雪涛街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韩秋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秋林,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涛,男,汉族,1983年1月1日日出生,住成安县。系韩秋林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告):王杏梅,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上诉人段付保因与被上诉人成安县秋林家电商场、韩秋林、王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你院对于诉争的借款是韩秋林个人借款还是成安县秋林商场借款、还是共同借款;2014年12月6日,王杏梅在借条上书写日期并捺手印属什么性质;韩秋林是以个人财产向成安县秋林商场出资还是用家庭财产出资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贾梅录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