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兴贵与蔡兴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贵,蔡兴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726号原告:罗兴贵,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海,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兴财,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荣利,总经理。原告罗兴贵与被告蔡兴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因原告罗兴贵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6.80元,由原告罗兴贵负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