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昌国与李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国,李新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9民初1808号原告:李昌国,男,1972年1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新江,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李昌国与被告李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国诉称,2015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新江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新江偿还原告李昌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始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新江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25元;其它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宝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宏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