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1民初140号 原告: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赵昌乾,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珍祖,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超,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之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原告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7元,减半收取6033.5元,由原告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