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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月红与孙西永、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红,孙西永,牛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630号原告:王月红,女,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甫成,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孙西永,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牛静,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王月红诉被告孙西永、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红的委托代理人张甫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西永、牛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月红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4日、2012年11月9日、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000元和13000元,扣除偿还被告的肥料款24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59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和2014年11月12日偿还利息共计50000元,本金和剩余利息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9000元及利息116200元(依本金150000元,按照月息2分,自2014年1月12日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止,利息共计102000元;依本金150000元,按照月息3分,自2012年5月4日计算至2014年1月12日止,利息共计64200元,扣除已偿还利息50000元,余14200元利息未付),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西永、牛静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孙西永、牛静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用期3个月,口头约定月息3分。原告王月红当场扣除3个月利息13500元,实际给付借款136500元。后被告牛静共偿还原告王月红利息50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2012年11月9日,被告牛静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2015年6月28日,被告孙西永向原告王月红借款18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5年7月11日,被告孙西永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至今未还。原告自认尚欠被告饲料款24000元,并同意从被告所欠原告本金中予以扣除。另查明,孙西永、牛静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欠条、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月红借款给被告孙西永、牛静使用,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王月红支付借款后,被告孙西永、牛静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孙西永、牛静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借款亦有偿还义务。因原告王月红当场扣留三个月的利息13500元,实际给付136500元,由此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应确定为145500元(135000元+20000元+13000元,扣除抵扣款24000元),利息应确定为102880元(依本金136500元,月利率2%,自2012年5月4日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50000元)。被告孙西永、牛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西永、牛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月红借款本金145500元及利息102880元,共计248380元。二、驳回原告王月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被告孙西永、牛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周筱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