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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0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