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0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