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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光早与刘中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光早,刘中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531号原告:毛光早,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中树,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毛光早与被告刘中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中树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光早的起诉。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