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光早与刘中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光早,刘中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531号原告:毛光早,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中树,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毛光早与被告刘中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中树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光早的起诉。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