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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用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用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常纪忠,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张用全,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用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李国令陪审员  李全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