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萍与被告张留建、申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萍,张留建,申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174号原告:黄金萍,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张留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申永锋,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原告黄金萍与被告张留建、申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萍,被告张留建、申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0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至2016年12月6日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留建、申永锋承认原告黄金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萍欠款110000元。被告申永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张留建、申永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