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杜余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杜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杜余安,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余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本金3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且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余安庭外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且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另经查,被执行人杜余安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杜余安已支付1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