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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智国与刘丹、刘凤双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国,刘丹,刘凤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99号之一原告:张智国,男,41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利,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丹,女,27岁。被告:刘凤双,女,23岁。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华,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37岁。原告张智国与被告刘丹、刘凤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智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张智国负担。审 判 员  曲虹波人民陪审员  刘施偌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