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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向阳社区土地局家属楼6-4-202室。法定代表人:冯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栋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邮政局家属楼2-3-101室。法定代表人:冯小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祥,男,1985年4月27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延长石油小区华宝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息24%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80元、案件执行费299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冻结。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和解标的为275万元(包括本案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由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昊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案件款。本案案件执行费29900元由被执行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安雄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