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桂英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英,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437号原告:吴桂英,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影,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号办公大楼**号。负责人:陆青峰,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黎汉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智铭,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桂英诉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林显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影,被告前海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汉迪、付智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2016年11月份职务津贴8000元、社保补贴1000元给原告;二、被告立即支付推荐奖9000元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入职到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工作,担任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财富总监”职务,于2016年与被告签订了《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原告薪酬按照《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财富队伍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领取,即:每月保底(工资底)可以领取“职务津贴8000元、社保补贴1000元”。之后,被告也一直每月按照该办法支付原告的报酬待遇。至2016年9月,被告突然无故捏造事实,称原告犯了6大错误,扣了原告60分品质分数,并口头说要解雇原告。原告即时提出异议,要求被告实事求是处理,后来公司拿不出证据,于是原告如常工作及领取待遇。但是到2016年11月初,被告却删除了原告在公司上、下班打卡机的面纹致原告没了打卡资格,让原告上、下班均不能如常打卡,但此期间原告仍坚持如常上班。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并向省公司投诉,被告恢复原告的打卡面纹,到12月份原告上、下班又可以如常打卡。但是,2016年11月的工资公司一直没有发放给原告,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个险分管总敖琪东交涉,他总是说公司业务费用未到账,所以未能支付给原告。迄今,原告2016年12月的报酬待遇都拿到了,但是11月份的薪酬待遇仍然未能领取。另外,被告公司规定设有推荐奖的,就是每推荐人员1名(包括自己)入职该公司上岗为总监,就有推荐奖励3000元。原告按照规定总共推荐入职为“总监”的人员3名(包括本人,另外两个分别是梁雪贞、林喜兰),按照规定原告可以领取9000元的推荐奖励,但是该款被告迄今未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付,迄今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起诉,希准如所请。被告前海人寿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一、原告在2016年11月考核期间不参与早会、培训及公司组织的任何会议,严重违反与被告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及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中关于参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应支付原告2016年11月的职务津贴和社保津贴。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乙方义务的第3款规定,原告应按时参加被告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根据总公司的《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财富队伍销售管理办法》(2016版试行)中第十二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依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及有关附件的约定应按时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培训及其他各项活动,并履行代理合同及各附件约定的各项义务。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已按时参加机构组织各类培训及早、夕会及其他各项活动,故被告认为不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1月职务津贴8000元、社保补贴1000元的请求。二、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关于下发新筹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的通知》(总公司个险中心通知〔2015〕66号)中的规定,原告不符合奖励条件,且奖励费用是属于机构费用,并非奖励到个人,不应支付原告要求的9000元推荐费。(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关于下发新筹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的通知》中所提及架构达标条件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代理合同时间是2016年1月22日,故由原告所推荐的3人均也不符合该通知的时间要求。(二)另外,《关于下发新筹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中的第二条方案内容中已经清楚地明确了该方案中有关的奖励费用是奖励给机构,而非奖励到个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000元推荐费是不合理的,被告不应支付原告主张的9000元推荐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前海人寿公司(甲方、委托人)与原告(乙方、代理人)签订《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书》,主要约定: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本合同及其附件和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等等内容。原告主张根据《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其每月薪酬待遇为职务津贴8000元,社保津贴1000元,共计9000元。被告未向其支付2016年11月的薪酬待遇及推荐费,原告向被告追收上述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另查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薪酬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的通知》载明:“适用对象:个险各新筹机构;方案内容:1、总监面试合格奖:按总公司流程面试通过的总监,按1000元/人奖励机构费用;2、总监上岗奖:组建期上岗的总监,按2000元/人奖励机构费用;3、总监架构达标奖:对于组建期架构达标的总监,按7000元/人奖励机构费用。架构达标条件:201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入职的私人财物总监,在筹备组建期2个月内,所辖5个(含)以上经历、团队总人力≥30人”。原告主张其推荐3名(梁雪贞、林喜兰及其本人)员工入职总监,故被告应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奖励其9000元推荐奖。被告主张上述通知已经明确推荐奖奖金适用对象是新筹机构,而非个人,故其无需向原告支付推荐奖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情况、《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书》、《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关于下发薪酬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的通知》、201607营销人员佣金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朋友圈记录、视频光盘、林喜兰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吴桂英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提交的《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书》、《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关于下发薪酬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的通知》、《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梁雪贞)、《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林喜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代被告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佣金,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份的薪酬待遇;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推荐奖。关于焦点一,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份的薪酬待遇的问题。原告主张其11月份的薪酬待遇应为职务津贴8000元,社保津贴1000元,共计9000元,庭审中,被告亦确认尚未发放2016年11月份的薪酬待遇,但其主张是因为原告未按照规定参加公司的会议,违反公司制度,遂停发原告该月工资。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是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上下班及参加公司会议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前海人寿公司承担,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停发薪酬待遇的情形,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11月份的职务津贴8000元,社保津贴1000元,共计9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推荐奖的问题。根据《关于下发薪酬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的通知》的记载,该奖励方案的适用对象为个险新筹机构,原告吴桂英作为个人并不是该奖励对象的适格主体,故被告主张原告吴桂英不符合《关于下发薪酬机构总监引进费用奖励方案的通知》的适用对象,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薪酬待遇9000元给原告吴桂英;驳回原告吴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桂英负担62.50元,由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负担6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显驹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敖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