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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欧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贤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欧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贤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609室。法定代表人:钱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3幢-1349。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欧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2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欧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之诉请为货币给付,因此被上诉人接受货币给付的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法定监管,被上诉人接收房屋预售款之监管账户银行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该账户为工行上海市古北支行。综上,本案上诉人所在地在崇明区,合同履行地为长宁区。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涉及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及交付的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系争房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