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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文恩与李立新、黄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恩,李立新,黄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1333号原告:胡文恩,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立新,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春香,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胡文恩与被告李立新、黄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新、黄春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文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立新偿还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黄春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李立新、黄春香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至2011年间,李立新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33万元;2017年元月15日,经双方结算,李立新尚欠其借款30万元,并由黄春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后经其多次向催讨,李立新拒不偿还,担保人黄春香亦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立新、黄春香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元月15日,李立新向胡文恩出具《结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李立新20**年至2011年两次连续向胡文恩以现金方式借款共计叁拾叁万元正。(李立新于2011年已付肆万元、2013年已付柒万元,其中捌万元同意做利息。)2014年3月24日经双方结算,本人李立新共结欠胡文恩现金叁拾万元正。以借款用于绿化工程需要。并出具壹份借条给胡文恩。”,李立新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黄春香在担保人处签名捺手印。2017年3月7日,胡文恩以黄春香、李立新未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胡文恩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302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春香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区龙桥街道××小区××区××楼××室(所有权证号:C201103124),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9万元为限;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春香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区龙桥街道××小区××区××楼××室(所有权证号:C201103125),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1万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李立新尚欠胡文恩借款30万元,有李立新出具给胡文恩的《结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李立新应予以偿还;胡文恩同时要求本案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黄春香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黄春香、李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文恩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黄春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李立新、黄春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清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