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申请执行汪晓枫、王永明、陈治群、黎洪昌、李明、邓开恩、郑友旺、成都振旬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汪晓枫,王永明,陈治群,黎洪昌,李明,邓开恩,郑友旺,成都振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兵。申请执行人汪晓枫。被执行人王永明。被执行人陈治群。被执行人黎洪昌。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邓开恩。被执行人郑友旺。被执行人成都振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枫。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申请执行汪晓枫、王永明、陈治群、黎洪昌、李明、邓开恩、郑友旺、成都振旬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05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