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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欧贤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欧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5行审35号申请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武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传江,该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欧贤章,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申请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桂梧运罚〔2014〕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履行公路运输的管理职责,其作出的“桂梧运罚〔2014〕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桂梧运罚〔2014〕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焕杰代理审判员  黎勇慧代理审判员  林 蕊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