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立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添亿运输有限公司,何立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68号申请人:衡水添亿运输有限公司,住: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318号金天地大厦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8696BXK。法定代表人:牟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立群,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吴桥县。申请人衡水添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立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添亿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立群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冀J×××××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立群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冀J×××××号轿车进行查封。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