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395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4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薛荣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邓福兵,男,39岁,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6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经本院给被告做工作,被告主动履行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晨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