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6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勤宏电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航达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勤宏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航达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6720号原告:东莞市勤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上桥龙骨井工业区1栋1号厂房1楼。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抚民,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航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眠村江杜西路4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黄俊铭。原告东莞市勤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航达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勤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53.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可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