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789徐金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789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金兰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金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审判员 刘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蒙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