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建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建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196号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县城东关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345071XN。法定代表人:王一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特别授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建同,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明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