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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雪与江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江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8民初501号原告:刘雪,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江少洪,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刘雪诉被告江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少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圆(50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并写下欠条为凭证,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至今未还款。被告江少洪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除自己的陈述以外另举出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的身份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江少洪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江少洪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刘雪出具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刘雪人民币伍万圆整12月6号江少洪”的《欠条》,此后一直未归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偿还借款。因《欠条》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故欠款人可随时返还,债权人也可以催告欠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诉讼抗辩权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少洪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雪借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江少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传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