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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谢军伦与王波、王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谢军伦,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执行人 王波,男,1970年07月   2   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执行人 王宏云,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波之妻。本院在执行谢军伦与王波、王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军伦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XXXX元及利息,诉讼费XXXX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83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王波、王宏云有履行能力时,谢军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智勇审判员肖辉审判员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