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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郝祥现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北田村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祥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北田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郝祥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民利,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北田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张锋利,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北田村第五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