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正英与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英,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英,男,194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柯山路8号(城南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英,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正英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启英学校)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正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臣、李振,被上诉人启英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正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正英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启英学校的218000元不是对新品种枣树的补偿,刘正英对该笔款项完全不知情;2、一审判决认定刘正英2006年拒绝拆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在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关于是否得到足额补偿的结论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三)启英学校应当对损毁三株“英红小枣”亲本树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启英学校是刘正英住房及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人,但是其未全部履行补偿义务;2、三株亲本树被毁损时,启英学校早已管理和使用原城南中学校园,没有启英学校的同意,没有人可以实施毁损树木并运出校园的行为;3、启英学校是刘正英住房及附属物所在土地的受益人,具有拆除三株亲本树的利益驱动;4、启英学校对毁损三株亲本树未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指出该由谁负责。启英学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正英的上诉。1、本案不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系刘正英无证据、猜疑情况下提出的一般侵权案件;2、刘正英并无证据证明启英学校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也无证据证明启英学校实施了一般侵权行为,故启英学校无需赔偿;3、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同于文物保护,启英学校并无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刘正英系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其也是保护的义务人;4、启英学校已经支付了218000元,履行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刘正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启英学校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并判令启英学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启英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正英自1988年在淮安市城南中学(以下简称城南中学)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分配的住房院内空地上进行枣树新品种的育种,经过多年努力,培育出3株亲本新品种枣树。2006年10月13日,其向国家林业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8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向其颁发了名称为“英红小枣”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014年,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将城南中学的土地、房产及附属设施划拨给启英学校。2014年8月16日,启英学校在没有与刘正英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损毁了院外300多株枣树实生苗,2014年9月21日,又损毁了上述3株“英红小枣”亲本树。刘正英认为,启英学校的行为造成了“英红小枣”植物新品种权载体的灭失,致使刘正英丧失了“英红小枣”植物新品种权。一审庭审中,刘正英申请就“英红小枣”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主张以评估价值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启英学校一审辩称: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本案不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因而不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侵权责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正英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的损害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而启英学校在建设校舍期间没有任何侵权危害行为,因此刘正英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3、刘正英主张的50万元的经济赔偿没有任何依据;4、刘正英在本案所涉房屋土地拆迁工作开始,就知道有枣树损毁的风险,刘正英对其自己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枣树有保护义务,应当自行进行相应的移植保护;5、启英学校履行了与城南中学所签协议的全部义务,特别就刘正英居住的房屋向有关单位支付了相关费用,所以启英学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正英诉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刘正英及其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刘正英系城南中学退休老师,其自1988年起在城南中学工作,其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分配的住房院内空地上进行枣树新品种的育种。2006年10月13日,刘正英就其培育出的3株亲本枣树向国家林业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8年12月2日获得授权,新品种名称为英红小枣,品种权号为20080018,保护期限为20年。该品种权至今合法有效。刘正英获得该品种权授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开发及推广。该植物新品种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关于品种与国内外同类品种对比的背景材料说明:过去,苏北地区城乡多栽植一种被当地称为“木枣”的当地品种,味酸甜,脆,该品种刚开始着色就需采收,商品价值较低;近年该地区推广一种“大铃枣”,枣果较大,味甜,但不脆,口感差;在北方种植的金丝小枣,品质好,干、鲜两用,但风土适应性较差,在当地未见栽培,可能该品种不适应本地区气候条件。关于品种培育过程和方法:金丝小枣在北方种植面积大,品质好,变异类型多,利用金丝小枣这一特点,通过培育实生苗,希望能从中选育出适应苏北地区气候、有较好品质的植株。1991年从市面上购买金丝小枣干果,从中获得少量种子,1992年培育实生苗,1993年载在庭院内,按顺序编号,这些实生苗结果后在果形、品质、××性等方面变异很大,大部分被淘汰,其中以编号为5的实生苗表现突出,品质好,××性强,产量高,从9月下旬至10月底陆续成熟,部分迟结的枣子到11月初才成熟,红红的枣子挂满枝头,非常艳丽,在淮阴地区成为一道难见景观,故暂定名为“英红小枣”。关于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详细说明:英红小枣由金丝小枣的实生苗选育而成,系谱号为金实91—1,选种圃编号为5,树龄15年,树冠圆锥形,高7.55m,东西枝展3.53m,南北枝展3.63m,干高2.02m,干周0.31m,主枝数30,主枝开张角度60—90度,发枝力强,树干灰褐色,树皮粗糙,纵裂近菱形;枝条灰褐色,枣头浅灰褐色或棕红色,长43—70cm,粗0.6—1.3cm,5—7节,节间长6.5—9.5cm;皮孔小,圆形或纵椭圆形,微凸,开裂;针刺较发达,直刺长0.6—1.2cm,不易脱落;二次枝长12—26cm,粗0.4—0.8cm,4—7节,节间长3.5—6.5cm;枣股圆柱形或圆锥形,长0.6—1.0cm,宽0.6—1.0cm,抽生枣吊2—5条,枣吊长18.4—29.5cm,着叶11—23片;叶片较大,长椭圆形,叶面光滑,浅绿色,有光泽,叶片长5.5—6.4cm,宽2.0—2.7cm;花量大,花朵开放为夜开型。英红小枣树生长势较强,在淮阴地区4月中旬萌芽,5月中旬开花,9月中旬开始着色,9月下旬和10月上旬为成熟高峰期,鲜食宜采期约一个月,有部分迟结枣子到11月初才着色成熟,11月下旬落叶。英红小枣自结果后产量逐年上升,无大小年。果实大小整齐,平均单果重9.0g,最大果重17.5g,果实短椭圆形到柱形,纵径2.75cm,横径2.18cm,深红色,有光泽,果皮中厚,果肉淡绿色,硬,质地致密,脆,汁液中等多,味极甜,纯正,口感好;果核椭圆形,纵径1.73cm,横径0.74cm,平均重0.6g,大多数果核内有饱满种子,鲜枣可食率93.3%,含可溶性固形物34.7%,制干率为57.5%。英红小枣最大特异性是果肉硬,除大柿饼枣(又名淑浦柿饼枣)外高于目前其他所有已知品种;与金丝小枣相比,英红小枣主要特异性是,果肉致密,硬,大多数果核中有饱满种子,而金丝小枣果肉酥脆,大多数果核中无饱满种子。因枣树通常采用无性繁殖,故本品种具有高度一致性、稳定性。关于适宜种植的区域、环境以及栽培技术:从十余年生长及结果情况看,××能力较强,品质好,高产、稳产,能适应苏北地区气候条件。该品种适合在土层深厚、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地上种植。个别年份成熟期突遇阴雨会出现裂果现象,如遇干旱适时适量浇水可减轻裂果危害。该品种果肉致密,硬,制干率高,可作为干、鲜两用品种;鲜食时如在清水中浸泡1—2小时则口感更佳。二、启英学校及与刘正英房屋拆除的相关情况启英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390万元,业务范围为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教育,主管部门为淮安市清浦区教育局。2006年3月,淮安市清浦区政府与淮安市启英商贸有限公司联合新办启英学校,租用了城南中学部分土地新建校舍。由清浦区教育局、城南乡政府、城南中学等几家单位共同成立了淮安市城南中学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南中学公有土地上原校舍及相关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其中包括刘正英所居住的教职工宿舍区。2006年3月13日,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拆除城南中学公有土地上相关构筑物的告示》,就拆除对象、拆除补助、搬迁时间及奖励办法、拆除安置等内容进行了公告。2006年底,该工作领导小组完成除刘正英以外的33户教职工的拆迁安置工作。刘正英因上述3株枣树移植及相关补偿问题未能与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达成一致,拒绝拆迁,致使拆迁土地无法完全交付。2014年5月15日,城南中学(甲方)与启英学校(乙方)签订了《国有资产处置合同》,该合同第四条“乙方责、权、利”中约定:校园内城南中学退休教师刘正英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安置工作及房屋附属物拆迁安置费由乙方负责,乙方要妥善处理好,确保住户满意。同年,清浦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负责人王金淮、城南村委会副主任陈海以及清浦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刘晓娥组成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刘正英一户拆迁工作。期间,刘正英曾前往工作小组设在城南中学内的办公地点,就3株涉案枣树的移植问题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后,城南中学院内住户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甲方)与刘正英(乙方)签订了《城南中学公有土地上相关构筑物拆除协议书》(以下简称拆除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现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城南中学校园内,其中学校公有房屋面积0平方米,自建房屋面积9平方米(有证0平方米,无证9平方米)。附属物、装饰、装潢及花草树木补助款明细如下,树数量15,单价(元)90,金额1350;木地板数量35,单价(元)100,金额3500;灶台数量10,单价(元)70,金额700;吊扇数量3,单价(元)10,金额30;空调数量1,单价(元)80,金额80;油烟机数量1,单价(元)30,金额30;木墙裙数量80,单价(元)30,金额2400;吊顶数量34.9,单价(元)20,金额698;阁楼数量16,单价(元)50,金额800;合计金额9588元。乙方自愿选择安置方式为福田人家小区政策性商品房,符合照顾政策套房面积为74.09平方米,单价1050元,金额77794.5元;车库面积6.23平方米,单价700元,金额4361元;乙方应预付购房价格合计82155.5元。乙方应付购房总价款72567.5元。在其他应载明事项记载,乙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出钥匙。该协议落款处有刘正英签名。一审庭审中,刘正英不认可上述协议内容。刘正英称其当时迫于压力,在空白的《拆除协议书》上签了名,同时在协议安置方式项下“(要或不要)福田人家小区政策性商品房”一栏中填写了“要”字,上述其他内容均为他人后期填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刘正英在城南中学内的住房被拆除。在城南村委会副主任陈海的帮助下,刘正英搬迁至临时住处。后,刘正英支付了8万余元房款(其中包含协议约定的72567.5元,以及物业管理费、太阳能热水器初装费、燃气初装费、水电卡充值费等费用),搬迁至《拆除协议书》约定安置的福田人家小区。2014年10月28日,启英学校取得了建字第3208012014301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启英外国语学校幼儿园,建设位置为柯山路南侧、文化路北侧,建筑面积为4390.4平方米。2014年11月4日,启英学校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了城南中学校舍内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科教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淮国用(2014)第17292号。2015年5月27日,启英学校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将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幼儿园工程项目发包给涟水县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现启英学校已在刘正英房屋及附属物所在土地处建设了校舍。三、被诉侵权行为及启英学校抗辩一审庭审中刘正英陈述,2014年9月21日,案外人陈海电话告知其在城南中学院内的3株涉案枣树被损毁,刘正英询问陈海是谁损毁的枣树,陈海未能回答。随后,刘正英拍摄了枣树被损毁后的现场照片,照片显示3株涉案枣树齐根而断,断面平整。刘正英称被损毁的3株枣树系涉案植物新品种的亲本树,其同种性繁殖只能通过分根(根孽苗)和嫁接进行,该3株亲本树尚未进行繁殖即被损毁,已无法再进行培育。刘正英认为,其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现已无法行使,实际上“名存实亡”,该损害结果系启英学校所为,所以启英学校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启英学校的抗辩如下:1、其没有实施损毁涉案枣树的行为。一审庭审中,启英学校申请了当时负责拆迁的城南村委会副主任陈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陈海陈述,刘正英在《拆除协议书》上签字后,其帮助刘正英搬进了临时住处,然后对刘正英房屋进行了拆除,拆除完毕之后涉案的3株枣树还在,由刘正英自行处理。启英学校认为,由陈海的证言可以明确,负责拆除刘正英房屋的并不是启英学校,刘正英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启英学校损毁了涉案的3株枣树。2、启英学校对刘正英一户的拆迁已经充分补偿,尽到了相关义务。启英学校认为,其考虑到刘正英一户拆迁工作的特殊性,在区教育局和乡政府的多次协调下,补偿了刘正英218000元,该笔款项用于刘正英购买福田人家小区政策性商品房,刘正英正是基于启英学校同意超标准补偿才在协议上签字的,所以协议上的相关内容系刘正英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刘正英一审庭审中所称《拆除协议书》的第一页经过了调换,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故启英学校不认可该主张。为证明上述情况,启英学校提供了4张江苏银行的汇款凭证,收款人为淮安市城南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淮安分行,账号为397009800018010098568),启英学校称该账户为清浦区拆迁办购买政策性商品房的专用账户。4张汇款凭证合计汇款金额为218000元,并标注有“用于刘正英拆迁补偿安置用款”的字样,加盖了淮安市城南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3、本案诉争行为不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本案不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因而不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后,有关部门对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排他使用权。本案中,刘正英经过多年努力培育出3株亲本新品种枣树,并依法获得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该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界定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3株亲本枣树凝结了品种权人大量的心血和智力成果,在未进行繁殖的情况下,该3株亲本枣树即为植物新品种权之载体,二者具有不可分离性。对涉案枣树的损毁虽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之情形,但损毁行为直接导致品种权无法行使,权利人无法自行生产、销售,亦无法许可他人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属于广义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二、启英学校不应当承担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责任刘正英与城南中学院内住户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的《拆除协议书》,已经就拆除的房屋情况、补助金额、安置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庭审中,刘正英称其所签的是空白合同,《拆除协议书》的内容系他人伪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不符合常理,刘正英对该主张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合同签订后刘正英也依合同约定腾空了房屋,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项并搬至福田人家小区,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对刘正英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得到了刘正英本人的同意,相关补偿及安置方案双方已达成一致。刘正英认为《拆除协议书》系伪造的主张,不予采信。《拆除协议书》对花草树木的补助明细已有相关约定,刘正英不认可合同中关于树的补助包含了3株涉案枣树,认为该项补助明显过低,没有体现新品种权亲本树的价值。但结合启英学校先后汇款218000元为刘正英在福田人家小区购买了政策性商品房及配套车库的事实,可以确认超出合同以外的补助款项包含了对新品种枣树的补偿,启英学校已经履行了《国有资产处置合同》中的相关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正英在其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过程中未能得到足额补偿。一审庭审中,刘正英陈述其在房屋拆除过程中正在处理3株涉案枣树的移植问题,且该3株枣树凝结了其大量心血,不可能任由枣树被拆除损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涉案枣树损毁时启英学校已经管理和使用了城南中学的部分土地,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启英学校履行保护涉案枣树的义务,启英学校亦不是拆迁行为的主体,即便拆迁补偿未包含新品种枣树的价值,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启英学校实施了损毁枣树的行为,故刘正英认为启英学校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正英就“英红小枣”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已无必要,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正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正英负担。二审中,刘正英、启英学校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启英学校实施了损毁刘正英涉案三株亲本枣树的行为,且启英学校与刘正英之间亦无其他法律关系使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正英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首先,从刘正英所述的纠纷起因来看,涉案三棵亲本枣树系因其原位于城南中学内的住房拆迁一事而被毁损,但与刘正英就上述房屋拆迁事宜签订《城南中学公有土地上相关构筑物拆除协议书》的系城南中学内住户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而非启英学校。故即便刘正英认为上述拆除协议履行过程毁损了涉案三株亲本枣树,其主张权利的对象亦不应直接是启英学校。其次,虽然在城南中学与启英学校签订的《国有资产处置合同》中,约定有“校园内城南中学退休教师刘正英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安置工作及房屋附属物拆迁安置费由乙方(启英学校)负责,乙方要妥善处理好,确保住户满意”的内容,但从整个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该合同主要解决的是对原属城南中学国有资产的处置。涉及刘正英的条款约定,也是关于启英学校应负责与刘正英有关的正常拆迁事宜的安置补偿问题。故在此情形下,刘正英主张依据该合同认定启英学校是其被毁损三株亲本枣树的赔偿义务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刘正英并无任何证据直接证明启英学校实施了损毁涉案三株亲本枣树的行为,其仅是通过启英学校已经使用了原城南中学部分校园,以及启英学校为及时使用全部校区而有损毁涉案亲本枣树的利益驱动等理由,推断启英学校实施了毁损涉案三株亲本枣树的行为。但在启英学校明确否认且刘正英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刘正英目前所举证据并未达到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标准,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在本案之后,刘正英能够证明实施损毁涉案三株亲本枣树的主体,其仍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刘正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正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代理审判员 顾正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晶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